電子報第133期(101.09.05.)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
一、「著作權筆記電子報」終於回來了 很多人很久沒有收到電子報, 以為自己是被除名了,其實是因為專心寫論文去了,不得不暫停電子報發行。為了表示歉意,也感謝各位長期支持,特別將剛出爐的博士論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定定之研究」全文公開,與大家分享。 二、「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你是著作人嗎? 做為一個創作者,你應該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不過,由於法律所規定的特殊關係或因為契約的約定,很多時候你並不必然就是自己著作的「著作人」,即使是「著作人」,也不一定能享有「著作財產權」。 青年藝術家的作品,不管是畫作或雕塑,都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公立館所加以典藏,通常只是取得真跡或原件的物權,未必同時取得著作權,這將不利於未來的進一步利用。所以,為了推廣這些作品,公立館所在取得青年藝術家作品的物權同時,還要盡可能取得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或是取得利用這些作品的授權。 3.創作,是天賦人權 這是主持人為漫步文化近期所出版俄裔美國作家安?蘭德在1943年暢銷作品「源泉(The fountainhead)」中譯本所完成的推薦序,小說透過主人翁的一生去討論一個創作者為何堅持不能任意修改他的作品。 四、著作權判決分析 2012年8月底,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蠻牛(Raging Bull)」這部電影原著傳記著作權人的主張,認為著作權人明知他人未經授權利用原著傳記拍成電影,卻不及時主張著作權,坐等被告努力行銷賺大錢才出手,不值得受法律保護。(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10-55834) 五、著作權漫談 人的一生,空手來,空手去,誰又真正擁有過甚麼?當兩腳一伸,誰又帶走了甚麼?一切不過都是暫借用。早知如此,又何必在乎擁有?「授權」已足夠讓我們及時行樂,堅持「所有」,只有徒增紛擾與成本,何必呢?布魯斯威利大大! 著作權法對於攝影著作的保護,僅及於拍攝的成果,也就是僅能保護照片,而不是保護被拍攝的客體,例如前面所舉的荷花攝影,著作權法保護荷花照片,不保護荷花,著作權人就荷花照片享有著作權,對荷花則沒有任何權利。否則,若被拍到的客體,就歸拍攝者專有,問題就嚴重了。攝影師以模特兒為對象,拍攝藝術照片,照片的著作權歸攝影師,美麗的模特兒仍是自由人,不會變成歸攝影師專有。 六、著作權大哉問 著作權法中沒有「抄襲」一詞,只有「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表達」,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或「改作權」。電視節目「抄襲」他人節目之「橋段」或「流程」,只能說是引用他人「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創意太低,不至於構成侵害著作權......... 粉絲為偶像建立facebook,如果只是鏈結網路資料,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既有著作,不涉及著作權議題。若有轉貼或剪輯行為,就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應先取得授權。沒有取得授權而仍舊沒事,是權利人還沒有主張權利,不是一定......... 上課內容得受著作權法保護,經同意之錄音雖非盜版品,但因超越錄音以供自用之授權範圍,應不得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轉售他人。不過,因為不是盜版品,其轉售就不適用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而應適用第一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故和解有利爭取緩刑或不起訴。不過,如何證明係經過同意之錄音,屬於舉證之議題,若無法獲得補習班之承認,就有......... 列印網頁中免費之紙模型在網路上販售,涉及重製與散布,應取得授權。原網站雖是免費提供他人列印,有其特別商業考量,期待網友向他們購買特殊噴墨紙,應只是同意網友自己利用,不表示同意他人..........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向出版社設定質權借款,屆期未清償,出版社可拍賣著作財產權,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若已約定於債權屆期而未清償時,著作財產權移屬於出版社者,出版社自動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等同於受讓著作財產權,除非在設定質權時有不同約定,否則........... 教師上課播放音樂,屬於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應取得詞曲及錄音著作之授權。由於音樂本身簡短,播放時間不長即可播完,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不問其音樂來源是CD、電視電台側錄或是YouTube,都須取得授權。若真有播放之必要,建議僅........... 如果教師已選購教科書,則教師將該教科書籍的內容直接製作成投影片,於課堂上傳播放,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事實上,很多出版社為了鼓勵教師選購使用其教科書,甚至已將書籍內容重點製成投影片,供教師上課直接使用或由教師進一步增添自備部分之教材。無論是哪一種利用,這都僅限於........... 只要註明出處即可。例如,為課堂上討論衝突之發生與解決,播放影片中家庭或辦公室成員間之衝突畫面片段,屬於合理使用,但播放........... 著作權法要考慮的是,到底要像過去一樣,五五均分,還是少給著作權人一部分,讓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二八、三七或四六對分?可是公眾僅感覺到著作權法一直增加給著作權人的部分,從沒有意識到...........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年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9.「演藝創作教戰手冊:管理、保護與創新經營」係主持人參與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執行余紀忠文教基金會贊助之專案計畫成果。該計畫由智管會理事長盧文祥與作者擔任共同主持人,著作權新秀翁林瑋律師為其中30篇論著之執筆者,章忠信擔任審校。本書並收錄該計畫二場專家座談會紀錄及章忠信之專文,於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 |